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朱湘元
王岁莲
朱湘元、王岁莲与被申诉人蒋东升、钱冬琴合伙纠纷一案
蒋东升
钱冬琴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朱湘元,男。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岁莲,女。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蒋东升,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钱冬琴,女。
申诉人朱湘元、王岁莲与被申诉人蒋东升、钱冬琴合伙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湘元、王岁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1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0]27号民事抗诉书,以(2010)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书记员汤燕峰
审判长:褚红军
书记员:汤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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