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代表人:李玉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小毛,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宝桥,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7元,减半收取23803.5元,由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庆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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