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瑞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光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保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匠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松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匠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水龙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匠佐食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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