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球龙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方敏(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环球龙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科技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五一墩泰西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2513706-0。
法定代表人:刘剑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敏,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工程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中华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0947-2。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球科技公司与被告盛大工程公司湖北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球科技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环球科技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环球龙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原告江苏环球龙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环球科技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环球龙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原告江苏环球龙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攀峰
书记员: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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