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与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船用产品供应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
张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周洁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智强。
委托代理人:张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盛公司)因与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船用产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熔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7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涉案《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三条已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熔盛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亦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桂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熔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桂东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桂东公司向熔盛公司供应斯贝克锚。
因斯贝克锚系船舶专用设备,属于船舶物料和备品范畴,故熔盛公司和桂东公司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纠纷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24项  规定的“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虽然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由甲方(熔盛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涉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本案可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熔盛公司住所地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如皋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二条  中规定的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熔盛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熔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桂东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桂东公司向熔盛公司供应斯贝克锚。
因斯贝克锚系船舶专用设备,属于船舶物料和备品范畴,故熔盛公司和桂东公司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纠纷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24项  规定的“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虽然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由甲方(熔盛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涉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本案可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熔盛公司住所地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如皋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二条  中规定的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熔盛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郭载宇

书记员:陈银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