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法定代表人许文前。委托代理人颜舜俊,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勇浩,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沈震松,局长。委托代理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杰,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杨开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马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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