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锦昌,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良智。
委托代理人屈泉芳,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泊头首进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查明:被告泊头首进木制品有限公司在二原告处采购产品,至2013年10月30日被告欠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5306.04元、欠原告昆山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79498.76元。被告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4940.24元;昆山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9980.93元。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泊头首进木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二原告津J×××××奔驰B200轿车一部(抵货款30万元),于调解成立后十日内交付车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的违章罚款由被告负责。
二、被告泊头首进木制品有限公司于调解成立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下列产品(抵顶剩余款项):PS板(700*1000*0.85)4083片,PS板(200*300*0.75)362片、PS板(300*400*0.75)1496片。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746元、2415元、保全费1920元、17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12元、418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锡和
审判员 魏文国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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