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
湖北精亚麻业有限公司
陈江
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霓,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精亚麻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祖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精亚麻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咸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左光兴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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