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7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58元,由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7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58元,由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星群
审判员:李冰
审判员:王祎
书记员:王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