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苏林斌
苏林恒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林斌,男,汉族,1959年2月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苏林恒,男,汉族,1957年5月生,黑龙江万路集团法务部部长,住伊春市,系苏林斌之兄。
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现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开发区科技外包园A5号楼1单元601室。
代表人:郝艳,该分公司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林斌、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炳恒
审判员:李运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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