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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唐某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永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宝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唐某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某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某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郝建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某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债权转让款65.566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唐某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欠原告货款145万元,2013年12月31日,第三人唐某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唐某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中144万元转让给原告清偿债务,原告据此向被告催讨,其通过第三人唐某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90万元,尚有45万元未偿还。经查,第三人唐某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唐某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承揽被告发包的唐津高速取水泵站工程,由唐某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截止2013年8月14日尚欠工程款220.4977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第三人间的工程还在履行过程中,尚未竣工及验收,还未达到给付工程款条件,债权数额亦未被确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事实、理由不能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还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36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会明

书记员: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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