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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佘昌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昌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宜进,被告全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昌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刘强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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