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佘昌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昌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宜进,被告全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昌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刘强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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