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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孙宝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钢、丁丽,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莎,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建武汉市汉口马场二路顶琇国际项目工程时,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运载专业承包合同(塔机)》,向原告租赁QTZ250(16t)、TC6510塔吊机各一台。按约定,需支付原告人民币2186767元。但截止至塔吊机退场之日,仅支付了1740445元,尚有446322元未支付。另外,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系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7日在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分公司,2016年12月20日被注销。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是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运载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法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注册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故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注册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是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注册时并无注册资金,应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双方在《建筑工程运载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法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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