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梦某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建始县锦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梦某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锦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媛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梦某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江苏梦某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玮

书记员:李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