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
唐向东
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开发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炜杰。
委托代理人唐向东。
被告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99号。
法定代表人卞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江苏杰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和
审判员:莫亚敏
审判员:陈麒名
书记员: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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