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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武,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盼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计2,812元,由上诉人江苏昕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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