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
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
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贾保华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钱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新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保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本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审判员:刘欣荣
审判员:蔡文宣

书记员:国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