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新合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珍,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红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棠下村秦家塘19号。
原告江苏新合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冯某,第三人秦红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合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范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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