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
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皇威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王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粉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金龙,系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皇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秦山路。
法定代表人佟雪松,董事长。
原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皇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小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指出与其发生争议的对方,即有明确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秦某某皇威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指出与其发生争议的对方,即有明确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秦某某皇威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卢小峰
书记员:许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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