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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蔡亭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少先,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对(2014)徒商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债务804844.3元及支付违约金414424元承担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债务人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室。2015年5月19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商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应当偿付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价款929235元及违约金、原审诉讼费、保全费。原审判决生效后,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向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6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执字第00946号执行裁定书以执行到位140035.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工商注册登记,2016年9月12日,债务人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宁嘉臣、俞振国为该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债务人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被强制解散后,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起诉人不能获得债权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以债务人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被强制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对该公司股东宁嘉臣、俞振国提起诉讼,系因公司解散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博尔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室,不属河北省大名县行政区划。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英 审 判 员  刘文志 人民陪审员  张国文

书记员:蔡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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