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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明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王黎某
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
郑春江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石化建设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宏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春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黎某、原审被告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黎某在二审中均提供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53元,退回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黎某在二审中均提供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53元,退回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公司。

审判长:臧国燕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辉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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