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帝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83871-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凤凰山庄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男,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维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1567-1,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天文,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司职员,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江苏帝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帝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帝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紧张,无能力支付鉴定费用为由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帝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42.00元,减半收取计23471.00元,由江苏帝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雁冰 人民陪审员 孙文生 人民陪审员 尉井顺
书记员: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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