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左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左友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绮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易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影,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左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左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4.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左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王 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