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树林,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太特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冯村。
法定代表人张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太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太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太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原告江苏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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