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前巷村。法定代表人:朱小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外贸大厦12楼。主要负责人:武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初,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然,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系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129号外运大厦10-16层。主要负责人:林小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初,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然,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系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6元,减半收取8383元,由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