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奉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克岩,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其辖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为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顺丁橡胶装置(二)成品库房网架屋面工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癸成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付 卓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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