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
平湖市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俊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
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爱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镇。
被告平湖市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雪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霓虹工业园三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平湖市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平湖市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平湖市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秦成奎
书记员:耿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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