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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士某电机有限公司与大庆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士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陶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伟,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园大厦9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雄,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士某电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大庆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士某电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伟与上诉人大庆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艳文及委托代理人刘世雄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合议庭人员变更未履行法定程序,程序违法,且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上诉人江苏士某电机有限公司预交8500元,由上诉人大庆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6100元,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张智源 代理审判员  李越峰 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制度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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