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佳工程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厂长。
被告:秦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明,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舜佳工程机械厂、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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