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高,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元某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元某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77.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38.82元,由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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