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贾公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