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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卡某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幻某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卡某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忠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幻某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卡某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幻某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卡某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王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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