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红(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红,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图强村。
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邵生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热电厂改造工程工地。
申请再审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原审被告邵生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409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南通六建委托代理人徐晓红、被申请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金贵、原审被告邵生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杨某某称,被告邵生根系被告南通六建技术负责人。2008年7月4日,原告和被告邵生根签订工程清包合同,被告将南六东一号注入站扩改建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劳务费按2007年《黑龙江省大庆油田预算定额》的人工费35.05元乘以1.45计算。现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提供了临时劳务。经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该工程人工费为885378元,被告邵生根已给付我方52万余元人工费,现尚欠原告人工费和临时用工费共计508076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362139元、临时用工费122698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南通六建辩称,一、原告与南通六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与南通六建无关。二、根据原告提供的确认单可以证明,无论是南通六建还是邵生根均已不欠原告施工劳务费。三、本案遗漏主体李义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邵生根辩称,工程完工后,已和原告进行结算,并签订确认单,已经不欠原告劳务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欠付杨某某人工费及临时用工费共计人民币38222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3元,退还申请再审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欠付杨某某人工费及临时用工费共计人民币38222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3元,退还申请再审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朱峰娟
审判员:曹国安
审判员:张余
书记员: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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