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1159294-6。
委托代理人周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二玉,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00003598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刘改桥 审判员 张瑞珍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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