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创新大厦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8.96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庞春艳
书记员: 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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