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凤,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江口社区江峡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汤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巧,人力资源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凤某被告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凤撤回对被告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凤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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