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付启源(天津臻赢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陈建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赵宏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临港产业园委员会办公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宏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原、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未按合同履行应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定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另给付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另给付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5月4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
案件受理费41206元减半收取2060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原、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未按合同履行应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定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另给付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另给付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5月4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
案件受理费41206元减半收取2060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柳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德印
书记员: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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