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2701491J。法定代表人:崔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粤立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6518191X。法定代表人:谢水娣。第三人:江苏悦丰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北一道北侧、东七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7950109XG。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粤立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悦丰晶瓷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粤立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粤立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元,由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骞
书记员:付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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