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国治,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股东。
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其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德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晓晴、委托代理人俞国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振宇)与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邸育)签订的《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合同书》。该合同内容为:“甲方: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一、甲方在乙方的广告期刊《五瓣梅资讯》上发布DM广告365期,或365天。二、发行范围、方式:本报在盱眙县区域内发行;以免费直投的方式分发(城区内主干道临街商铺、酒店、会所、各售楼部、主要乡镇门面(不定期)等)。三、时间、版面:自2014年9月12日第期起,至2015年9月11月共期。版面为东风悦达起亚4S店画面内容。四、广告收费:总价为:6200元/月。合计:大写: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74400元。五、付款方式:月结。六、双方权利与义务:…。七: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百分之五向乙方交付滞纳金;如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后甲方还未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广告发布,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公章):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王振宇,乙方(公章):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邸育,签订日期:2014年9月12日。”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振宇、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邸育分别在合同上盖章或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五瓣梅资讯》上发布DM广告,到月结帐时,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让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刊登到2015年底一起结算,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13日、7月30日、8月4日和2016年1月8日将74400元发票开给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由王振宇签收。此后,原、被告为广告费结算未果,产生讼争。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账务是通过公司账户出帐入账。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五瓣梅资讯》上发布DM广告每天每月均有电子版。
2016年2月3日,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悦达起亚K3苏H×××××和悦达起亚秀尔苏H×××××轿车二辆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送达民事裁定书与盱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晓晴和委托代理人俞国治庭审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合同书、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的“五瓣梅”报刊和电子版、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8日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8日的五瓣梅公司发票签收回执单;2016年3月8日本庭与王振宇电话记录予以证实,经本庭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履行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4年9月12日,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合同书,并约定: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月,版面为东风悦达起亚4S店画面内容,广告收费6200元/月,合计74400元,违约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该广告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每天为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五瓣梅资讯》上发布DM广告,并附有每天每期DM广告的电子版,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计74400元,此事实有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合同书、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的“五瓣梅”报刊和电子版、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8日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8日的五瓣梅公司发票签收回执单、2016年3月8日本庭与王振宇电话记录予以证实,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给付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的义务,其借故拖延不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广告费74400元,并承担违约金744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五瓣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计人民币74400元以及违约金7440元,合计818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保全费923元,合计1793元,由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户名: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0×××54)。
审判员 罗德俊
书记员:唐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未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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