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笙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肖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云筑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金健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平,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笙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云筑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云筑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719.64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苏云筑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云筑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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