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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庆卫(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
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文权(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果园新世纪服务中心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卫,刘成华,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中心南路锦绣花城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张贵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权,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诉被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银某房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卫,刘成华,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文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且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本案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其一、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是基于其衡水分公司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欠款所形成,法院判决认定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取得案外人钢材,其给付货款是尽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其支付货款行为并不导致其受到损失。其二、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开发的锦绣花城工程由贾国良、贾国辉承包,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购买案外人钢材并约定将其所购钢材交付到锦绣花城工地,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贾国良作为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将上述钢材用在承包的锦绣花城工程中,是对履行锦绣花城工程建设的部分投入,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不存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与其衡水分公司及贾国良、贾国辉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应涉及。综上,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主张其支付的材料款,系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取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且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本案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其一、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是基于其衡水分公司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欠款所形成,法院判决认定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取得案外人钢材,其给付货款是尽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其支付货款行为并不导致其受到损失。其二、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开发的锦绣花城工程由贾国良、贾国辉承包,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购买案外人钢材并约定将其所购钢材交付到锦绣花城工地,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贾国良作为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将上述钢材用在承包的锦绣花城工程中,是对履行锦绣花城工程建设的部分投入,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公司衡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不存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与其衡水分公司及贾国良、贾国辉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应涉及。综上,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公司主张其支付的材料款,系被告河北银某房产公司取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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