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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路某汽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祝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苏九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姚桥镇中兴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徐川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路某汽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二期第5幢18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祝振轩。
被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程维利。
被申请人:祝振轩。
被申请人:祝改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路某汽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祝某某、程维利、祝振轩、祝改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路某汽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祝某某、程维利、祝振轩、祝改焕银行存款6345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为此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路某汽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祝某某、程维利、祝振轩、祝改焕银行存款6345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炼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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