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
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东天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建设北大街80号长安花苑2-3-2103号。
负责人李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东天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上安镇白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月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东天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东天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哲宇
审判员:仇振祥
审判员:赵彦平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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