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449万元,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的萨区原供应技校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A-1区23号商服。
担保人赵锐(身份证号码230102197604102618)以自有房屋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审判长:林癸成
审判员:陈艳
审判员:付卓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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