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圣杰。
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88,807.0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8,80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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