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蒋乔镇王嶂山组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原告江苏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东旺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此保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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