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联合。
委托代理人陈令,系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顺贵,系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
被告吴明秀。
被告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西南花园开发部。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201-1号。
负责人张江华,系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该开发部经理,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莹辉,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联合诉被告胡某某、吴明秀、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西南花园开发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联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联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联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江联合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蔡玉娇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书记员: 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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