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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翠某与湖北尚某农产品有限公司、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莲,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北尚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马传珍。被告: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39号(精英大厦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杨桂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委,该公司职员。被告:蔡向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谢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77号。负责人:谷开明。

原告江翠某诉被告湖北尚某农产品有限公司、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蔡向荣、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翠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尚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翠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尚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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