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彬,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华荣,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易学勇。
委托代理人董敏,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华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名明、石冰,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易学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845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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