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绮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霖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绮新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绮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江绮新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绮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强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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